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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弘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五标段)——沥青混凝土二次采购招采公告

· 2024-10-19

黑龙江弘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竞价招标 采购公告

根据《黑龙江省建设投资集团阳光采购管理办法(暂行)》和《国有企业采购操作规范》 (T/CFLP0016-2019)的有关规定 以及黑龙江省建筑安装集团有限公司采购需求, 现组织 意向供应商对本次采购需求进行竞价采购 ,公告内容如下:

1.项目概况

1.1采 购 人: 黑龙江弘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1.2 采购 项目名称: 黑龙江 弘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木兰县排水设施建设项目五标 )—— 青混凝土二次 采购

1.3项目 采购 编号: SR-LA1000-202407-00052 -WZCG-004

1. 4采购内容:

序号

物资

名称

规格型号

质量标准 /技术参数

单位

数量

控制

单价 含税 (元)

采购预算

含税 (元)

备注

1

粗粒式沥青混凝土

AC-25

国标

3831

1095

4194945.00


2

细粒式沥青混凝土

AC-13

国标

3800

1175

4465000.00


3

中粒式沥青混凝土

AC-20

国标

2682

1175

3151350.00



合计




9250


11811295.00


注: 供应商总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且单价不得高于控制单价。此单价为含税( 13% 增值税专用发票) 含运费(至招标方指定地点)

结算数量以实际发生量为计量数量。

1.5交 货期: 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后 10日之内。

1.6交货地点: 哈尔滨市木兰县指定地点

1.7结算 及付款 方式: 付款方式银行电汇。

签订合同后,供货数量达到合同数量 50%后,甲方支付工程款后,采购人支付50%货款,供货数量达到合同数量的80%后,付款至到货金额的80%,之后按月支付当月供货金额的100%,供货完成后支付至本合同结算金额的100%。每次付款前,要求供应商开具付款金额的等额发票

按照 需方 要求分批进场, 需方 通知 供方 供货 供方 一日内材料进场。进场材料如有不合格的供方应在 1日内无条件将合格材料到场。采购方要求供方发货,供方1天内材料必须全部到场。(如 供方 延期每天将赔付 需方 合同金额 5%的损失)

如建设方或工程监理对进场材料提出质量异议,需进行复检,则按复检程序对进场材料进行复检,如复检供方进场材料合格,复检相关费用需方负责;如复检供方进场材料不合格 ,则视供方合同违约,按违约程序处理。

1.8其它要求:

1.8.1运输方式为汽运。

1.8.2质量标准:质量满足国家标准,质量实行三包。

1.8.3供方保证对其提供的产品为全新、不侵权产品,能够正常使用,对货物实行三包,货物出现质量、侵权等问题由供方负责。

1.9验收

1.9.1每批物资发运时,应附一份发货物资清单、出厂质量检验合格证书等必要文件。产品交货时,采购人按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发货物资清单进行数量、外观、规格型号、合格证等进行核对,成交供应商应保证上述质量证明文件与实际到货物资一致。

1.9.2数量验收:按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清单及质量证明文件对数量、外观、规格型号等进行核对及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出具材料验收签认单,此单据不作为判定质量的依据。

1.9.3质量验收:采购人按本合同约定质量标准进行抽样检验,待采购人检验合格后材料验收签认单方可作为成交供应商结算凭证。采购人抽样检验合格不能免除成交供应商对所供应物资承担的质量责任。若经检验不合格,成交供应商应在7日内无条件退货并更换合格物资及承担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采购人有权更换供应商。

1.9.4验收和试验主体:物资运输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或采购人认可的单位接收质量证明文件,并对物资进行验收和试验,详见1.4条。

1.9.5验收异议时限

1.9.5.1采购人在验收中如发现物资的品种、型号、规格和花色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物资的同时,自收到物资后 5 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异议;由此产生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异议后,应在 2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9.5.2采购人在验收中如发现物资的质量不合规定或约定,应在妥善保管物资的同时,自收到物资后 30 日内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书面异议;由此产生的保管、保养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成交供应商在接到采购人异议后,应在 2 日内予以书面答复,否则,即视为默认采购人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1.9.6验收异议处理

1.9.6.1在异议期间,采购人有权拒付不符合合同规定部分的货款。

1.9.6.2采购人未及时提出异议或者自收到物资之日起30日内未通知成交供应商,视为物资符合约定。

1.9.6.3采购人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物资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1.9.6.4验收如发生争议,由双方认可具备专业资质的检验机构按国家检验标准和方法,对物资进行检验。

2.采购方式: 竞价采购

3.采购预算: 本次采购 最高采购预算为 11811295.00 元。 意向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采购预算,且单价不得高于控制单价,超过此报价将作为无效处理

3.1 投标报价单价中应包含货物价格、运费、税金及增值税附加等(13%增值税专用发票) 、货物的保险费等全部费用(供应商应考虑付款期限)。运输费及税金不另外记取。货物在运输直至验收卸车前的一切风险和安全责任由供方承担,供方不能以任何理由涨价。

3.2鉴于各意向供应商增值税税率不统一的原因,本次竞价为保证公平、公正,现统一报价标准,所有意向供应商均需按照价格含税(1 3% 增值税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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